破产法司考题 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2010年卷三单选第32题)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答案是A
但我想问C, 既然承揽合同未履行完毕,根据破产法46条,不是应该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吗?那也就是说可以申报债权了,为什么解释说根据破产法53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2,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不是应该有管理人决定是否履行吗?为什么要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据此可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本条是关于未到期债权和附利息债权如何处理的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一般来说,债权只有在其清偿期限届满时才须予以清偿。但是由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式集体清偿程序,程序终结后有关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如果未到期的债权不作为到期债权一并纳入破产程序予以申报和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该债权人的债权将完全得不到清偿。这明显不合理,也无法实现破产程序概括式集体清偿的目标。因此,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在民事活动中,附利息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仅应当清偿本金,还应当清偿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限自债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但是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报的债权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即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但选项C中“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意味着合同并没有解除,因此不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所以要申报债权。

  追问

你也说了C的承揽合同因为未履行完毕也未解除,根据破产法46条,不就是要视为到期嘛,可以申报债权啊,怎么不选C呢

追答

选项C中“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意味着合同并没有解除,因此不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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