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15日内没处理,需要提供正当理由?比如什么理由?

如题所述

所谓的“正当理由”,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或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实现法律所限定的时间的理由。比如:遭遇地震、洪水等而使道路阻断,无法通行;或者突患严重疾病而无法行动;或因完成法定任务(参加人大、政协会议)需不能脱身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二款释义:

为了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处理,本条规定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处理。按照本条的规定,那些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自行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去接受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比如,遭遇地震;洪水等而使道路阻断,无法通行,或者突患严重疾病而无法行动等,不能如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才能超过十五日的期限去接受处理。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的期限没有接受处理的,就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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