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6-01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回复》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答: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你描述的事实可以确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的,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超工时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第2个回答 2019-08-09
1、一种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即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
2、另一种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加班费,按照工资的3倍计算。
3、“综合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经批准,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4、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个具体的工作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设定的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5、换而言之,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为多长,只要在批准的计算周期内总工时不超出标准工时的,既不视为加班。
6、另外,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必须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主管部门的审批方可,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无效。
扩展资料
一、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工作日的计算:
(1)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2)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3)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综合工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