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信用证上金额固定,出口单位多出口了货物,银行可以拒绝议付,请问出口单位有什么补救办法???

如题所述

信用证的修改只能由开证申请人(买方)提出并支付修改费,开证行同意后才能修改,而且修改周期较长。一般情况下买方和开证行都不会同意修改,只能改做托收。
出口单位如果与进口单位协商由出口方提交银行收费,是否可以解决???
可以与进口商协商,如果进口商和开证行都同意才行。估计很难。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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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04
这是绝对不应该发生的失误,信用证下交货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不能多也不能少。
既然已经是既成事实了,你们必须积极联系开证申请人,要求他们尽快接受单据,尽快付款。
第2个回答  2012-01-03
很简单,你让出口方改证即可。就是要求对方开个L/C修改件过来,费用就由你承担。你只要让他在开过来的AMENDMENT中加上这一条款—修改件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就可以了。然后议付时候开证行自然会在给你的货款中扣掉的。
ps;如果你只是多出口了货物,你这次发票就按信用证的金额做,这样就不会被拒付。客户是老客户的话就让他多出的那部分钱通过TT方式汇款给你。如果是新客户的话或者你有点担心的话就让他们发修改件过来好了,这点你们可以向你们的交单行询问下具体条款怎么说就好了啊。放心,简单的事情。

参考资料:isbp

第3个回答  2012-01-02
要求收货单位向银行更改,不过更改银行需要收费的。追问

出口单位如果与进口单位协商由出口方提交银行收费,是否可以解决???

第4个回答  2012-01-03
件数有没多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