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区别

如题所述

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委派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两个特征:
1.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2.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具体包括: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这些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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