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为一年,起租日是每月28日,合同约定之前提前3天交房租,就是每月25号之前。
这位租客在附近开店,租了我家二室一厅,前面8个月支付房租听勤快的,现在告诉我说店里要月初对账,每月初才能给我付房租,但是房子是以他的名义租的,这两个月都是6号8号才付给我房租
作为房东,我该怎么处理呢?
如果他下年续租的话,租赁期又怎么算合适呢?
【分析解答】
房东可以邀请租客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敦促其履行剩余期限的交租义务,发出催告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租金的,房东可以根据租赁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条款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收回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太官方了
也不是不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