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机构管理农村老年人免费体检

如题所述

12.安徽老年福利政策文件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通知 (皖政办〔2006〕68号)

  2)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操作方案(试行)(禹民〔200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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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通知
  皖政办〔2006〕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已翻印下发。为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是全国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有利于扩大 就业渠道,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提高全体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发展老年服务业的紧迫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为目标,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建立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一)加快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各级政府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出发,把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服务。重视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和“两女”户父母的养老问题。到2010年,所有乡镇至少要建设一所功能齐全的敬老院,每院床位不少于50张、入住率不低于80%;阜阳、宣城、巢湖、亳州4市要各建一所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综合性福利服务中心,其他市级社会福利院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养老服务功能;80%的县(市、区)要有一所综合性老年福利设施,市和县城镇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达到每千人1.5张以上。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以老年福利服务为重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和服务质量优质化。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村)改造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和养老需求提高的要求,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纳入规划,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机构。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资金补贴等政策,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强化社区为老服务功能,继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的同时,原有的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和管理服务设施要一并移交社区或向社会开放,继续用作老年人活动场所。
  (三)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务。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发展老年人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以及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和团体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进行医疗服务项目审批。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高龄、空巢、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帮助。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他性质的用地,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对自建用房、提供社会老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按核定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上述人员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
  (三)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按当地最低价格收费,用水、用气(天然气、煤气、液化气)按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按现行最优惠的资费政策给予照顾。
  (四)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养老服务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五)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款物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加强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要从实际出发,加快制定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管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要加强养老服务行业队伍建设,逐步实施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培养专业人才,提高服务水平。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劳动保障、财政、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税务、通信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操作方案
  (试行)
  禹民[2005]1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禹政办[2005]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操作方案。
  一、组建机构
  (一)充分发挥区民间组织联合会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反馈、回访、考评;
  3、组织对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培训、服务经验推广、交流等。
  (二)依法成立街道温馨家园关爱长者联合会
  其主要职责是:
  1、招募、培训、管理居家护老助理员;
  2、收集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审核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3、对社区上报的需求服务人员现状、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等组织进行评估;
  4、研究确定服务内容、标准;
  5、审核批准社区拟向服务对象家庭选派的护老助理员;
  6、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依法成立社区老年服务协会
  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2、向街道推介拟定的本辖区内护老助理员;
  3、对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并上报街道;
  4、建立护老助理员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个人简历;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5)护老助理员申请书;
  (6)家庭低保有关情况。
  5、建立服务对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4)《禹会区社区老年服务协会服务申请表》
  6、向服务对象家庭派出护老助理员;
  7、对护老助理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四)分级建立评估组织
  1、区民间组织联合会组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评估小组。成员主要包括区老龄委办公室、区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区社区服务中心相关人员。
  2、街道温馨家园关爱长者联合会组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评估小组。成员主要包括温馨家园关爱长者联合会、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老龄委、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相关成员。
  3、社区老年服务协会组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评估小组。成员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干部、老年服务协会、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等相关人员,并吸纳提出需求服务的人员所在居民小组组长及2—3名居民参加。
  二、组建工作队伍
  (一)管理队伍。街道温馨家园关爱长者联合会确定1—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社区老年服务协会确定3—5名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服务队伍。吸纳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和志愿者队伍及社区老年服务协会部分成员,组建老年服务协会护老助理员队伍。
  (三)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和护老助理员必须经过系统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确认上岗资格。
  (四)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及护老助理员须统一胸牌、持证上岗。
  三、服务对象及标准
  (一)为60周岁以上长者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标准暂定为每小时5元。
  (二)对户籍、居住地均在禹会区的60周岁以上社会孤老长者实行无偿服务;对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生活困难家庭中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长者实行低偿服务;对10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蚌埠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在对其家庭进行足额保障的前提下,对老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高龄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1、申请。长者本人及家属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禹会区社区老年服务协会服务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本人的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2、评估。社区老年服务协会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小组对提出服务需求的长者家庭情况进行评估,并签名盖章。
  3、核查。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社对社区评估后的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工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名盖章。
  街道温馨家园关爱长者联合会对服务对象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间进行评估审核,并签名盖章。
  4、复核、审批。区民间组织联合会对街道申报的《禹会区社区老年服务协会服务申报表》进行全面复核、审批,并签名盖章。
  四、登门服务
  (一)根据申请、评估、审核、批准所确定的服务对象,选派相应的护老助理员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进行服务。
  (二)社区老年服务协会、护老助理员、服务对象三方签订诚信协议书,经街道温馨家园关爱长者联合会审定后生效。
  (三)社区老年服务协会每月向服务对象收发一次护老助理员的《服务情况登记表》,对服务情况突出的,及时向街道温馨家园关爱长者联合会报告,由街道分别情况提出表扬、批评,并提出要求。
  五、监督检查
  (一)反馈。护老助理员登门服务后,服务对象可随时向社区老年服务协会反馈护老助理员的服务情况。
  (二)回访。社区老年服务协会每周最少回访一次服务对象,随时监督检查护老助理员的服务工作。
  (三)考评。社区老年服务协会根据护老助理员服务质量每月考评一次。
  (四)时限。社区老年服务协会自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应在2个工作日内评估完毕,街道温馨家园关爱长者联合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评估完毕,区民间组织联合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审批完毕。
  (五)监督。区民间组织联合会对街道温馨家园关爱长者联合会的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全面监督检查工作的进展,掌握情况,解决问题。
  街道温馨家园关爱长者联合会应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特别要通过有效办法加强对护老助理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服务工作质量和效果。
  各街道温馨家园关爱长者联合会要设立公开电话,随时受理来自各方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区民间组织联合会办公室电话:4013326
  六、经费
  对启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单位拨付1千元启动资金。各社区老年服务协会对收到的启动资金、补贴经费等,要设立财务帐户,专款专用,专人负责。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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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01
我国老年人健康保健服务相关政策与制度

  2.1 我国现有的老年人相关政策 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对老年人群体各方面权益通过了法律上的确认,此外,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均相应规定。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出台(中发〔2000〕13号),对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老龄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老龄工作要点作了阐述。同年,民政部、国家计委等11部委发出《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确定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确定了福利性、非赢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5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宣部、全国总工会等21个中央、国务院有关机构及人民团体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就老年人优待工作出台的文件,也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之后的又一部老龄工作国家级政策性文件。《意见》提出,全社会应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优待;对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城市 “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如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提供免费体检等;提供生活服务优待,采取多种措施,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提供维权服务优待;提供文体休闲优待,努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等。同年,国家民政部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随后,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趋势,制定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对“十一五”期间老龄工作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与主要任务做了具体要求,指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构建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2006年2月,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以全国老龄委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委发〔2006〕2号),提出在城市要认真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项政策,努力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医疗问题;在农村,要继续巩固家庭养老功能,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当地特点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积极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要加大对城乡贫困老年人社会救助和医疗救助力度,切实保障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等。 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形式及监督管理作了界定。

  各省市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相应的落实措施,积极开展老年人群社会服务工作。如全国率先步入人口老龄化城市——上海,先后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务实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方针、政策中,推出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养老财政补贴、支持养老机构、鼓励到养老机构就业及医疗政策等优惠政策和措施〔10〕。而福建省早在1990年就制定了《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2.2 我国老年健康保健服务制度 我国老年人群体健康保健服务可分为医院与社区两部分,以社区服务为主,社区卫生服务部分费用由国家补助。《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决定: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进行补助,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市(地)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规定各省级政府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中、西部地区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3元和4元并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