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到孤儿院抱养要办什么手续?

如题所述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到福利院收养子女的公民必须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引导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能力,并未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具体程序如下:
一、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额。二、收养人到福利院认养子女时需出具身份、户口簿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三、收养人认养自己满意的小孩后,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婚姻、子女、经济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身体检查证明,收养申请书,大一寸免冠彩照各2张,到福利院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四、收养人到福利院办理登记需签订收养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送养、收养协议书一式二份,并要求收养人向福利院捐赠款项,用以补贴残疾儿童的生活费。五、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收养人持以上资料与福利院工作人员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由民政局出具收养证书。六、收养人持收养证书到户口登记机关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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