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有哪些例外情形

如题所述

你好,
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例外
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例外有“相对免证的事实”或“毋庸证明的事实”。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其诉讼法典(或证据法典)及实体法中,对免证事实做出明确规定。比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201条规定了“关于裁判事实的认知”(即司法认知),第301条和第302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推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了“自认”,第291条规定了“于法院已经显著的事实”,第292条规定了“法律上的推定”;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至第1353条规定了“推定”,第1354条至第1356条规定了“当事人自认”等。
再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于法院已显著或为其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为司法认知的事实,第279条至第280条规定了“自认”,第281条和第282条分别规定了“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第434条规定:“一、明显事实无须陈述及证明;众所周知之事实视为明显事实。二、法院履行其职务时知悉之事实无须陈述;法院采纳该等事实时,应将该等事实之文件附入卷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公证法》(第36条)和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9条、第13条、第74条、第76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5条、第68条、第70条)等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公证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当事人诉讼上自认的事实等,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我国有学者将以上事实纳入司法认知的事实。笔者认为,司法认知的事实主要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依职务所知悉的事实和公证的事实。因为采用这些事实均具有司法认知的特征,均须遵循相同的程序规则。司法认知、事实预决、推定、诉讼上自认均具有各自的规范内容、法律特征,必须遵循各自的程序规则,所以不能将预决(事实)、推定(事实)、诉讼上自认(事实)纳入司法认知(事实)的范畴,而应当分别规定和讨论。
既然免证事实是证据裁判原则和证明责任或者证明对象的例外情形,同时为防止法官滥用职权采用“免证事实”而违背证据裁判原则,就得采取法律明定原则。笔者认为,我国由司法解释规定免证事实有轻率之虞,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此所作出的解释的效力是否或者能否及于审判值得疑问。再者,我国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具体规定司法认知、事实预决、推定、诉讼上自认的程序规则,为立法上的大漏洞。
上述“相对免证的事实”或“毋庸证明的事实”,其真实性已被确定或当事人间没有合理争议,其主张者无需运用证据证明,法院直接采用为裁判的根据。不过,诉讼中没有绝对的免证事实,若当事人(特别是不利一方当事人)提出充足反证、发现新的事实或者撤销自认等,所谓的免证事实则成为证明对象。
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例外还有经验法则、地方习惯、交易习惯、行业惯例、国际惯例等,通常不构成证明对象,法院直接予以采用。不过,对某个经验法则、地方习惯或行业惯例等,本案法官不了解或者当事人有争议的,则需进行调查。调查方式通常采用自由证明,调查方法包括民意测验、查阅资料、咨询专家等。
法官采用免证事实、经验法则、地方习惯或行业惯例等之前,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特别是要保障不利一方当事人的异议权或反证权。否则,将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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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31
ABCD分别是些什么内容?要选择总得有选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