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租赁的,正当理由,还有哪些?

法律上租赁的,正当理由,还有哪些?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承租人违反支付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只有承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通过让渡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租金收入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才能达到。

  本条所谓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非可归责于承租人的情况。包括:(1)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不支付租金。(2)承租人发生一些意外事件致使其暂时无力支付租金。例如承租人在经济上出现暂时困难,无力支付到期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出租人适当延缓交付。(3)出租人没有履行义务,如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要求;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维修的需要的,出租人不尽维修义务的。

正当理由指非可归责于承租人的情况,理由还应当具有针对性,否则就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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