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弥补是否只能由股权投资收益弥补,不能由经营收益弥补,请指教

如题所述

1、2010年以前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税发[2000]第118号)

2、2010年1.1以后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提出两点规定:
  1、《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在《公告》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虽然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如果没有足够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以用经营收益弥补,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追问

你说的不是前后矛盾吗,既然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就说明了不管投资收益能不能弥补两种情况,在没有足够的投资收益弥补税局又不批的情况下,还能叫一次性税前扣除吗,同时请教一下,那个补充资料是否就不能用了,谢谢

追答

1、股权转让损失不能自行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税务机关要求股权转让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务机关沿用老税法的相关处理方法,要求企业的股权损失限额扣除,产生不少税企纠纷。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时,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上述规定规定新税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如果按新规定执行,附表11也就是你说的补充资料必须调整内容,否则就像我上面说的,只能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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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29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收入中包括转让财产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财产收入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的一个组织部分,是可以减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如果企业存在投资损失的情况,在没有明文规定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废止之前,对股权投资损失,仍按11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待有新法规出台后再行调整。这只是对此种情况的特别规定,并不能说明投资转让所得不可以与经营盈亏相抵。
第2个回答  2017-09-21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因此,题中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前5年只能在“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只有在第6年,如仍有尚未扣除的损失,方能一次性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问题,一、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依法不予免税;二、股息红利免税,并不意味着该收益不是税法所确认的一项所得;三、即使股息红利不是一项所得,还可能有股权转让所得的存在。所以,不能凭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的规定,推断股权转让损失能够无条件地从应纳所得额中扣除。另外,对于国税函[2008]264号一文,是否在新税法下仍旧有效,尚无法最终确认。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文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既可以由股权投资收益弥补,也可以由经营收益弥补。追问

那‘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明细表’中的损失弥补资料的填具是否应该也同时调整,或者表格根本就不能用了或者应该重新设计,对吧

追答

这个表2010年前可以,2011年是否调整,税总还没有说明。

追问

如果像你说的这样,这个补充资料就根本不能用了,也太麻烦了,直接一次性税前扣除不管是投资收益还是经营收益那就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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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1-10-11
期末不都是转“本年利润”吗,何来他们之间扯上了那么多
第5个回答  2017-09-20
1、2010年以前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税发[2000]第118号) 2、2010年1.1以后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提出两点规定:   1、《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在《公告》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虽然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如果没有足够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以用经营收益弥补,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