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不是前后矛盾吗,既然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就说明了不管投资收益能不能弥补两种情况,在没有足够的投资收益弥补税局又不批的情况下,还能叫一次性税前扣除吗,同时请教一下,那个补充资料是否就不能用了,谢谢
追答1、股权转让损失不能自行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税务机关要求股权转让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务机关沿用老税法的相关处理方法,要求企业的股权损失限额扣除,产生不少税企纠纷。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时,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上述规定规定新税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如果按新规定执行,附表11也就是你说的补充资料必须调整内容,否则就像我上面说的,只能限额扣除。
那‘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明细表’中的损失弥补资料的填具是否应该也同时调整,或者表格根本就不能用了或者应该重新设计,对吧
追答这个表2010年前可以,2011年是否调整,税总还没有说明。
追问如果像你说的这样,这个补充资料就根本不能用了,也太麻烦了,直接一次性税前扣除不管是投资收益还是经营收益那就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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