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必须遵守并履行哪些义务

如题所述

1、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7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4、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扩展资料: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的行为。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十分重要的阶段,评标是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和公正;评标的质量决定着能否从众多投标竞争者中选出最能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者。

参考资料: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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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5

1、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2、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扩展资料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评标专家应该具备的能力如下:

一、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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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3
1)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7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4) 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