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

如题所述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解读《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本批复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是否涉及合营企业清算问题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应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合营各方申请仲裁需签订仲裁协议,且约定的仲裁事项具有可裁性。如果合营各方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中外合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情况。这往往是双方合营时一方违约或严重违约,已丧失了合资共同经营的基础。此时,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就需要具体界定。因我国法律对合营企业的成立规定了行政审查批准的前置程序,所以,无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含有确定合营协议效力的内容,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审查。若合同无效,则处理时通常仅涉及损失的承担而没有考虑违约责任的可能。若合同有效,则涉及合营合同应否终止和追究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问题。若经审查合营合同履行的情况,确定合营合同应予以终止,是否可以对合营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而组织清算呢?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明确的是清算与破产不同。清算通常是在满足债权人实体权益的情况下进行的;而破产发生在企业资不抵债之时,出现了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现状。人民法院参与破产程序是法律给审判机关提出的保护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要求。所以,人民法院通常不介入企业的内部清算,但却必须积极参与破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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