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制度?

如题所述

安全生产制度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观念。
(二)、科室、施工队、车间、班组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真正做到从上到下,从干部到群众各有职守,责任明确。
(三)、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成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公司安全生产实行季度检查制,分公司月检查,工程处每周检查制,班组实行领导汇报,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四)、临时工,合同工,学工人员及外系统调入人员等,一定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方可上岗工作,特殊工种要定期学习培训,并进行考核后方可独立操作。
(五)、配电间、乙炔器、危险品、仓库、物资仓库、油库油漆间等,非工作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以防发生事故。
(六)、严禁非机操作人员擅自开动各种机械和驾驶车辆,机动车驾驶员要遵守一切交通规则,并要持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在进出大门及穿越慢车道时应“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速不准超过五十公里,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七)、在仓库油漆间、木工间、油库、乙炔间等严禁烟火,并设明警告标志,不准用火取暖,要配备消防器具,消防器具严禁擅自移动,并且要定期更换。
(八)、架设电线、电缆必须符合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电器设备和线路绝缘哟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广播线、电话线绑扎在一起,设备的壳体应有良好的接地或按零,严禁非工作人员拆装一切电工设备线路,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九)、电工要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非风电焊工禁止操作风电焊设备,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十)、各种压力容器设置地点、位置要安全可靠,并要定时保养维修,不得带病操作。
(十一)、超重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已损坏的钢丝绳变形的吊钩,斜环等严禁使用,应及时更新,绝对禁止超负荷作业。
(十二)、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严禁赤膊、赤脚穿凉鞋进入施工现场,确保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
(十三)、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上班,机车床不准戴手套操作,操作时袖口扎紧,女子不准留长发,并要戴好工作帽操作。
(十四)、机械设备不准“带病”动转,动转时不准做清理,维修和保养工作,嵌工,机修工等在修理机电设备时,首先应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挂上“不准合匣”的醒目标志,以免发生事故。
(十五)、超重工应严格执行“十不吊”,吊运物物体设备时严禁从人的上空行走,重物与起重吊臂下不准站人,吊物时要有专人统一信号的指挥。
(十六)、施工操作十必须集中思想,不准打闹取消,要相互照应,不准盲目蛮干,冒险作业。
(十七)、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禁区,明显标志,夜间设红灯示禁。
(十八)、坚持文明生产,做好清场工作,成品,半成品要堆放整齐,牢靠。边角料,杂物要及时清理,保证做到道路坚实畅通。
(十九)、职工一律不准带小孩进入工场,科室,库房玩,来访参加学习,联系工作人员进入工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职工有权制止违章操作,任何人不准强令职工违章作业,并有权向上级报告和如实反映情况。
(二十一)、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以便保证质量,使用前要认真检查。
(二十二)、对于有毒有传染性危险废料,应在当地卫生机关或者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妥善处理,不准使它危害职工和附近居民。
(二十三)、发生事故后做到“三不放”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二十四)、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十五)、实行安全技术生产交底制度,在工程施工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相关人员参加。
2、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安全会议、文件精神。
(2)、分析、总结上阶段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计划。
(3)、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4)、研究生产中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5)、对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竞赛及安全创优活动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和总结、表彰。
(6)、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安全活动日制度
1、每月定期组织机驾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日”学习。
2、安全活动日的内容主要是组织驾驶员接受法制、法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驾驶作风职业道德和安全行车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3、安全活动日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交通安全报刊学习、安全知识竞赛、驾驶技术交流、安全好人好事讲演、车辆技术状况检查、事故案例分析等。
4、驾驶员因故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安排其补课学习。
5、驾驶员因故一次不参加安全日活动,除进行补课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二次不参加安全日活动的,移送车管部门集中补课,三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安全日活动的,交公安车管部门进行集中复训、考试。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 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生产检查是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广泛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有效方法,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发现生产活动不安全隐患的一种重要方法。其目的在于了解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的物质(设备、工具、附件等)、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操作行为和潜在的职业危害,以便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防止事故的发生。组织安全检查,也是发动广大职工重视安全,参与寻找不安因素;职工自己动手解决不安全问题,实际上也是做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过程之一。安全检查同时是推动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方法,是一项技术性较强而又非常细致的工作,事前必须要周密地做好准备工作、按计划、按要求切切实实地认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检查总结,讲究实效。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
1、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贯彻了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单位领导对劳动保护的重视程度;是否建立健全了劳动保护组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建设的项目是否贯彻了“五同时”的要求;对已发生似的事故调查、处理是否坚持了“三不放过”的原则;各项规章制度(如:编制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按照执行等。
2、检查寻找生产现场的不安全的物质状态。即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检查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保修情况;机电设备的防护装置;电气、锅炉、受压容器的完好情况;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标准是否符合安全的要求;以及工作场所的通分、照明等。
3、检查安全教育工作。查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工种人员专业安全技术的培训;查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证。
4、检查生产作业场所和施工工地。查现场管理,寻找不安全因素,如检查工棚设置是否安全、可靠、合理,材料堆放是否整齐,用电是否规范,道路是否畅通;消防灭火器材数量是否充足,要求分布合理、取用方便、可靠有效。
5、检查职工有无不安全行为。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酒后作业、无证操作等。
三、安全检查的方式
安全检查的方式大致分为四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连续检查和特种检查。
1、定期检查即列人计划,每隔一定时间进行一次检查的叫定期检查。检查的间隔时间可以是一周、一季、半年、一年或其他相适应的时间。这种检查可以是全面的综合安全检查,如有些设备(锅炉、受压容器、起重机械、消防设备、锅炉压力表等)都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检查。
2、突击检查,是无固定时间间隔的检查。可以根据已发生事故,进行排队、分析的结果决定突击检查,如某单位(部门)或某工地的事故次数、经济损失超出指标,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也可以突击检查。
3、连续检查,就是对某些设备的运行进行长时间的观察和检查。对某种设备的运行情况、工人的操作情况、使用防护品的情况,进行连续测试检查。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防发展成严重问题和事故。
4、特种检查,由于新设备的安装,新工艺的采用,新建厂房的使用,往往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因此,需要进行特种检查。
四、检查的组织领导和准备
根据检查的规模和要求,建立适当的检查组织,由上级领导,工会、安全和有关生产部门参加,深入现场进行检查,若规模不大则可由工会、安全部门及工人、技术人员组成,进行检查。为使检查达到目的,应做好思想上的准备。
思想上的准备:主要是发动群众,开展自查活动,尽早发现隐患,自己动手解决,以迎接上级检查,形成自查自改,边查边改的自觉行为。
业务上的准备:要确定检查的目的、步骤、方法和重点,分析以往事故资料,以往事故的次数、类型、主要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以便加强着方面的检查,同时设计、汇制检查表格,以便做好检查记录,避免遗漏查的项目。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增强职工安全意识,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搞好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手段,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都应十分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因此有必要制定安全教育制度。
(一)、干部安全教育内容:
1、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安全教育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劳动保护意义、任务和内容。
(2)、本工程安全生产特点,安全生产制度、本职安全生产制度和本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3)、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4)、明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界限。
(5)、工伤事故和调查,报告处理。
(6)、安全值班注意事项和要求。
(7)、如何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我国刑法113、114、115、118条。
2、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教育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重点是“三同时”)和制度,劳动保护意义、任务和内容。
(2)、本职安全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3)、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典型事故剖析。
(4)、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
(5)、如何搞好生产技术的要求。
3、行政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和内容。
(2)、本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3)、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典型事故剖析。
(4)、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5)、如何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工作。
(二)、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内容:
1、安全内容:
(1)、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2)、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

(3)、本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纪律等。
(4)、本施工部门历史上的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
(5)、防能电、防爆、防垮塌和事故急救措施。
(6)、发生事故如何抢救、如何报告、如何保护现场。
2、事故班组安全教育:
(1)、本班组安全生产历史,安全生产特点,当前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教训等。
(2)、经常工作的地点和环境卫生要求。
(3)、经常使用的设备安全装置,工具,仪器的安全使用要求及预防事故的方法。
(4)、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活动要求。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维护知识。
(三)、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按国家标准执行(如:电工、个、焊工、起重工、操作工和机动车辆驾驶等)。
(四)、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登记备案不合格者继续教育,直到考试合格为止,多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参加工作。
(五)、各级领导还要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大小会议讲安全,安排任务讲安全,技术交底讲安全,交流经验江安全,使安全教育工作贯穿生产活动的全过程。
(六)、施工队每周利用半天时间进行安全学习。
(七)、对外包工厂队,也应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八)、安全教育形式:
1、集中培训。
2、个别辅导新领导、新工人等上岗之前的安全教育。
3、组织参观。
3、 班前,班后评比等。

十一、 安全生产教育操作规范

一、 安全教育的内容
1、 想政治教育
主要是通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奠定思想基础,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认清安全生产与生产、与家庭的幸福、与社会稳定、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要注意安全教育的成效教育的重点应放在强化职工安全意识的思想教育上,不论科学多么进步、装置、设备、机械的安全性能多么完善,操作的都是人。因此,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是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的第一任务。
2、 劳动纪律教育
进行劳动纪律教育,使职工懂得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基本保证,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条件,实践证明,单位纪律严明,职工遵章守纪,就小、减少和避免事故,否则,就容易发生事故。
3、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检测和控制知识以及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安全技术知识是生产技术知识的组成部分。安全技术知识用于生产技术中,对职工教育培训时,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进行。
安全技术教育包括:本单位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其规律性,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尘、毒治理的综合措施,岗位工人安全操作规程,消防知识,工伤事故急救方法和报告程序。
专业安全技术教育是针对特殊工种所进行的一种专门教育培训,如电气作业、金属焊接作业、起中机械作业、锅炉和受压容器操作等。
4、 法制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教育
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者的处罚条例,通过对广大职工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做到学法、守法、执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法令效力,必须严格遵守,主要学习国务院颁发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以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程。
5、典型事例教育
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是学习推广先进经验,取长补短的好办法。不论是本单位还是外单位在安全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都值得学习借鉴。
上述安全教育内容,在实施时可根据不同现、不同形式将内容具体并各有侧重,力求深入浅出,富有针对性,讲究实效。
二、安全教育的形式和要求
1、 三级教育是指上级教育和班组教育,是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教育的主要对象是新工人、学徒工、临时工、合同工和代培实习人员,这些人员由于缺乏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知识,容易陷入盲目性,人员由于缺乏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知识,容易陷入盲目性,容易造成工伤事故,因此,对他们逐级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是十分重要的。
上级教育由人事劳动部门组织,安全部门进行,教育的主要内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规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和规章制度,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一般机械、电气的安全常识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等。
安全教育是上述人员在分配工地时所进行的第二安全教育,有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技人员负责,采取直接上课、谈话、实地参观等形式进行,主要内容是本工区的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情况、人员构成。安全生产组织形式,危险区域,有害有毒作业注意事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验教训,先进事例,典型事故分析等。
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是上述人员到了岗位,开始工作之前,由班组长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班组是生产活动的基础,是发生事故的源点。因此,班组安全教育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内容力求生动具体包括班组安全生产概括,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岗位工种的工作性质,机具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点的环境卫生及尘、毒源、危险机具件、危险物品的控制方法,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作用和使用方法。还要讲解发生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和安全撤退路线。
除班组长或安全进行以上教育外,还进行操作师范,以老带新,包教包学,把安全知识一与操作方法结合起来,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独立操作。
2、常性的安全教育
经常性安全教育应贯穿于生产活动中。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通常采用安全会议、班前班后、座谈会、安全活动日、安全电影、录象、宣传画、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多种方法,广泛地对职工进程安全教育,主要内容为传达上级有关指示、通报、文件、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总结,整改事故隐患等。
3、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根据国家规定,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操作、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属特殊作业。
特殊作业人员须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除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和操作技能训练,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发证,凭证操作。
4、凡离开原、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在复工时必须由班组进行安全教育,离开六个月以内者,由工区(分队、车间)和班组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离开六个月以上者,由安全部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工人改换工种(岗位)时,必须由接受部门负责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如变换工种为特殊工种,则应按该工种的要求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到操作证后方能进行该工种的作业。

十二、 登高作业安全制度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严重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深度近视(500度以上)的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员,一律不准登高作业,“十不登”制度。即:
1、患有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深度近视等症不登高。
2、迷雾、大雪、雷或六级以上大风不登高。
3、没有安全帽,安全带不登高。
4、夜间没有足够照明不登高。
5、饮酒,精神不振或经医生证明不宜登高的不登高。
6、脚手架,脚手板,梯子没有防滑或不牢固不登高。
7、穿了硬底皮鞋或携带笨重工具不登高。
8、高楼顶部没有固定防滑措施不登高。
9、设备和构件之间没有安全板,高压线旁没有遮拦不登高。
10、石棉瓦,油毡屋面上无脚手架不登高。

十三、 安全防火制度
火给人类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火灾也一直给人类带来严重危害,一旦发生火灾不仅造成物质财富的损失,同时也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我过的全民消防“以防为主,以消为辅”方针,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一切火灾上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领导,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
1、各级领导要有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以保证消防措施的贯彻执行。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生产特点,发动群众制宽和落实相应的消防制度,公约及必要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检查落实情况。
3、深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教育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人人关心小贩工作。
4、开展防火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5、加强防火重点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如发生火灾,要狠抓事故“三不放”。
(二)、加强对易燃易爆易炸物品的管理:
1、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易炸物品的储藏、运输、使用的管理,易燃品不准到处乱放,乱用,乱倒,指定地点存放限额,确定专人负责。
2、施工现场上的易燃废物,要当天及时消除。
3、有易燃气体的工作房和仓库内,必须有通风设备,使其不达到爆炸浓度。
4、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和仓库所有电器,电源装置,照明开关等都符合防爆要求。
5、易燃易爆仓库和作业场等禁火区,应明显标志,标出警戒线,建立“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子。
(三)、管好火源:
1、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2事故现场,仓库,宿舍等不准使用电炉取暖。
3、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清除周围的易染杂物,以防引起火灾,工作完毕,要检查四周围,若有电飞火,火花散落着火要立即清除。
4、工作房,库房和工作场所临时动火应事先填报“危险作业申请单”,经有关部门检查同意发给“准许动火证明”,采限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5、易燃易爆场所和库房,防止摩擦,冲击等发热和发生火花而起火,应使用铜、钼等有色金属制造的工具,不准穿带定子的鞋进入这些场所。
6、搬运盛装易燃易爆和可燃气体的金属容器时,不要在地上抛掷拖拉,防止发生危险。
7、灯泡距可燃物要远一些,防止灯泡烤着可燃物引起火灾。
8、电气设备应定期检修,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气绝缘损坏,接触电阻过大等情况,应立即修换,所有易生静电的设备,管线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四)、在工作房,库房,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场所等,都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灭火器。

十四、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报告程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七十五号”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二)、发生死亡事故和多人事故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口头或用电话,电报报告,不得超过12小时,重伤事故报告,不得超过24小时,一般事故报告不得超过48小时。
(三)、认真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凡发生死亡事故:由部门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亲临现场,进行认真调查处理,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将调查报告书报当地劳动局、工会。
2、凡发生重伤事故:由施工队领导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将调查报告书报公司当地劳动局、工会等有关部门各2份,由公司批复执行。
3、凡发生轻伤事故,工程队长(施工员)组织调查分析,填写事故登记书。
4、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多人重大事故,由局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5、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保护现场。
6、尽快组织调查组。
7、按“四查”要求进行调查。
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
8、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调查准确。
9、事故原因要分析细,责任要分析明。
10、对责任者处理要严肃。
11、防范措施要具体。
12、调查成员要签字。
13、调查报告及处分决定必须归档。
(四)、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制度,我们要对每月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全面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找出规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每终了后,五日内将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填好,报公司安全科。
十五、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临时用工是指为公路,施工需要而招用的季节性临时工人和民工。
2、确因养护、施工需要,使用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合法劳动关系。
3、招用临时工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与妨碍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工作认真、服从分工、短时间内就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4、特种作业岗位或技术性较强岗位确需招用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本人有效技术证书和有效操作证,并经安全、人事部门考核审定后方可录用。特别是驾驶人员,驾龄不到三年或发生事故者禁止招用
5、临时工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就业证(卡)、人口暂住证等证件由人事部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和安全协议,加强管理,建立临时工花名册及有关台帐。
6、招用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特殊工种,则应进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同时做好台帐记录工作。
7、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对临时工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条件,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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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2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第八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 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第二十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第二十二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电梯

  第二十三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二十六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六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八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 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四十七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第四十八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九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

  第五十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一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由人事管理部门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9-25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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