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连续三年一直是核定征收的方式,在2010年未有利润,在2011年9月突然接到税务电话说我单位利润超过了总收入的20%需要我单位另补缴8000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合理吗? 去年收入年销售额是18万多点,交完核定税后利润是2.6万,现在又说要交8000元。 核定税率是:销售额X4%X25%=核定企业所得税求助高手解答,最好有这方面的正式文档、法规之类的,如果有请发我邮箱:[email protected]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