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农村土地大多数都是集体所有性质,是农民集体所有,不是私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同时你说了,你的旧宅基地地质灾害频发,为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着想,会要求受灾害威胁群众避让搬迁,村社会帮你安排或指导你选择新的宅基地,旧房拆除是为了防止有人居住在内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根据法律法规,村社给了你新宅基地后,确实有权利收回你的旧宅基地。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2795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