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13日到岗,试用期三个月,每年签订了1次固定期限合同,共签订了5次,合同终止日期2011年8月31日
1 未续签合同经济补偿: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为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 2008年1月1日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过两次劳动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每月赔偿双倍工资(因已支付了每月工资,实际为赔偿1倍),时间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起计算,应从2010年9月计算到2011年8月,赔付金额为12个月的工资。
3 因2006年有3个月试用期,单位未缴纳保险也未补偿给我(当时是我个人缴纳),应补偿3个月单位应缴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