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已到期超过1个月,能不交接工作离职吗?

劳动合同已到期超过1个月,已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83条支付双倍工资,但公司不接受。
1,我能不交接工作直接离职吗?
2,如果交接工作,此期间的工资是否也应该按双倍工资计算?
具体情况如下:
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已到期,至今超过32日,但公司未通知员工终止合同,员工继续上班,公司正常发工资。员工跟老板的关系不好,这种情况下员工也想辞职。

如果现在直接跟老板说双倍工资问题,老板很有可能要求员工补签一份能接上上一份劳动合同的新合同,而老板就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现在员工的打算提出如下要求:
1,由于劳动合同到期超过一个月未续签,这段期间支付双倍工资。
2,员工要求立即离职,如果需要配合交接,必须先支付“要求1”中提到的双倍工资,另外交接期间的工资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双倍支付。

员工的要求是否都有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到员工利益最大化?

详细回答者追加100分。

  劳动合同已到期超过1个月,不‍能不交接工作离职,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个月双倍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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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16
离职是可以,但工作交接手续是一定要办的啊.这也是做人的一项基本要求.
第2个回答  2011-08-15
可以 因为此时公司已属非法用工 没有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直接离职,注意相关条款是八十二条。
公司拒不执行想要维权的话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没签合同的实际劳动关系既存期间(一年以下)都应支付双倍工资
第3个回答  2011-08-15
1、您的意思不明确,到期后公司是不愿意续约还是别的什么情况?
2、支付双倍工资的前提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如果是到期不续约是不用双倍的,只是按每年一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3、可以不交接,但是公司会以此为由不支付工资,所以建议善始善终,除非您已经是找好其他工作没法交接,交接期间视同正常上班,应该支付工资。追问

公司是到期不续约,但继续用工。

具体请看问题补充,谢谢!

追答

1、您的要求1没问题,要求2前半部分也没有问题,但是至于交接期间的双倍工资并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具体还要看您和老板谈判的情况,这一部分可以作为您的可退让区域。
2、另外您还可以提出因为公司不签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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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1-08-16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