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已到期超过1个月,已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83条支付双倍工资,但公司不接受。
1,我能不交接工作直接离职吗?
2,如果交接工作,此期间的工资是否也应该按双倍工资计算?
具体情况如下:
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已到期,至今超过32日,但公司未通知员工终止合同,员工继续上班,公司正常发工资。员工跟老板的关系不好,这种情况下员工也想辞职。
如果现在直接跟老板说双倍工资问题,老板很有可能要求员工补签一份能接上上一份劳动合同的新合同,而老板就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现在员工的打算提出如下要求:
1,由于劳动合同到期超过一个月未续签,这段期间支付双倍工资。
2,员工要求立即离职,如果需要配合交接,必须先支付“要求1”中提到的双倍工资,另外交接期间的工资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双倍支付。
员工的要求是否都有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到员工利益最大化?
详细回答者追加100分。
公司是到期不续约,但继续用工。
具体请看问题补充,谢谢!
1、您的要求1没问题,要求2前半部分也没有问题,但是至于交接期间的双倍工资并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具体还要看您和老板谈判的情况,这一部分可以作为您的可退让区域。
2、另外您还可以提出因为公司不签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