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一周加班近40小时,却没有一分钱加班费。求法律援助

我在某公务员单位上班,每周除了正常的上班时间外,还被强制要求晚上加班到10点左右,周六周日几乎也要上班。不允许请假旷工,且根本没有加班费的说法。在该单位已经工作近30年,最近几年才被调到这个部门,然后就开始了无穷无尽的加班生涯。想请问一下这算不算侵权或违法行为,如果想要维权应到什么部门反映?

如果你不是公务员编制,且和单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如果你是公务员,那么只能到公务员局或者组织部、监察部这样的机构去反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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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04
按照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8-03
公务员是个特殊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