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违法。
原因如下:
营业执照依法应悬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就是俗称的亮照。
营业执照属于证明经营资格的文件,需要展示给别人才能获得更多的合作意向。
营业执照上的信息在公开渠道,比如工商局网站,都可查询到,也没必要保密。
扩展资料:
1、执照新规
三证合一
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开始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五证合一
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2016年10月1日起,全国开始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即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合为一证。
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年检取消
已经没有年检的说法,统称为网上年报。
企业需要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公示。
在我国实行多年的企业年检制度画上句号。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宣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
根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个体工商户验照也将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2013年12月,工商总局已发文暂停了个体户验照。
据悉,下一步将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工商总局对此解释说,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将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周石平介绍说,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
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
工商部门将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不算违法。但是盗用的是违法。
营业执照依法应悬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就是俗称的亮照。
营业执照属于证明经营资格的文件,需要展示给别人才能获得更多的合作意向。
营业执照上的信息在公开渠道,比如工商局网站,都可查询到,也没必要保密。但是也不排除有些居心叵测的人,所以还是要提高警惕性的,不要让人钻了空子。
案例:
“我的充值卡怎么一张也不能用?你们还让我不停地汇钱。”这个投诉电话让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老板王先生困惑不已:公司根本不卖电话卡啊。原来,王先生曾在网上开店,为强调诚信,把营业执照的照片也放上了网,没想到骗子盗用他的营业执照做起了假电话充值卡的勾当。
电话卡投诉引出骗局
近日,王先生陆续接到十多名客户打来的投诉电话,称在该店买的电话充值卡不能用。王先生一头雾水,“我们从来没有做过电话卡的生意啊。 ”根据客户提供的线索,王先生登录一家网址为 www.shsx888.com的网站,发现该网站用的公司名称、营业执照的扫描件都是他公司的,地址也留的是他公司的地址,就连法人代表也是他。
“他们用我们的公司名义来招摇撞骗。 ”王先生告诉记者,公司一直经营GPS定位的生意,并未从事任何电话卡的销售业务。
记者在这家假冒网站上看到,其宣称“是由权威部门批准面向全国提供招收各级充值卡代理商的全国唯一的一家公司”。
网店执照成“克隆”材料
记者在该网站上发现,该网站的电话卡费用要远远低于市场价,所谓的省级代理价格为面值的0.5折,也就是说,面值15万元的充值卡,这里只要7500元就能买到,就算是一般的经销商,1折也能拿到货。如果是真的,这不是天大的利润吗?
最让人失去戒心的,是在网页中不仅有营业执照的扫描件,公司地址都以大篇幅示人。
王先生告诉记者,这个地址和营业执照其实都是他们公司的,“受骗的人都是通过网上搜到我们公司后来电投诉的。 ”
王先生转述了那些受骗者的经历,该网站首先让受骗者将钱汇给他们,然后将一批没用的电话卡交给受骗者,受骗者发现后,网站立即声称需要再缴纳一笔钱帮他们开通一个密码。当钱汇过去后,对方便杳无音讯,打电话过去也立即挂断。受骗者被骗钱款从千余元到几千元不等。
网上“盗图”现象普遍
“这是典型的盗图现象,这在网络交易当中很普遍。 ”从事网络交易的娄先生表示,目前网上有不少店铺都存在盗图,“网上很多产品的展示图都是一样的,甚至所谓的店面也是一样。有些人盗图是为了节约成本,看别家的图拍得好看就拿来自己用;有些是根本没有这个商品,盗用别人的图引人上当。 ”
不过,像王先生所在公司这样被盗取包括地址、名称甚至营业执照等信息的方式,还是较为罕见。娄先生表示:“一旦有了公司地址、实体店图片和营业执照,无疑让可信度大大提高,骗子就更容易得逞。 ”
娄先生还介绍,超低价是骗子最爱用的 “幌子”,消费者应该多个心眼,价格那么便宜多数有陷阱,“最好还是去实体店或见面交易。 ”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律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骗子盗用他人网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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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依法应悬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就是俗称的亮照。
营业执照属于证明经营资格的文件,需要展示给别人才能获得更多的合作意向。
营业执照上的信息在公开渠道,比如工商局网站,都可查询到,也没必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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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 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二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强令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律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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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1、营业执照依法应悬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就是俗称的亮照。
2、营业执照上的信息在公开渠道,比如工商局网站,都可查询到,也没必要保密。
3、营业执照属于证明经营资格的文件,需要展示给别人才能获得更多的合作意向。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 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二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强令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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