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21-01-30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
(一)一个学期未取得学分数达到本学期要求学分数的1/3及以上者;
(二)未通过课程学分累计达15-29学分者。
获得学业警示,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提交留、降级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审批,学生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对其进行留级或降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接受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所取得的学分低于该学期教学计划规定学分 1/3(含 1/3)以下的;
(二)在校期间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 30 学分及以上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且不满足结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