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个人投入一部分资金,再用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配股(配股股金职工个人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形成企业的注册资本,职工享有的用于配股的国有资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以前有印象:好像是在股份转让之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知现在变了没有?法律依据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