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3-19
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我朋友该如何维权?我朋友公司在北京海淀区。可以直接找海淀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吗?目前她在公司的工作相关证据我们都有。请务必帮忙解答啊!
你好:
我给你一个一个回答:
1. 公司的做法不对,已经签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以能力不够辞退理由不成立;
2.你朋友可以办理手续,然后到劳动局申请仲裁:仲裁要求:
a 未提前告知。补偿1个月工资;
b 工龄补偿:1个月的工资;
3. 直接到海淀去劳动局申请仲裁。
另外,公司有没有不缴纳社保、不支付加班费等可以一并起诉。
有关法律条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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