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在2012.5月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胫骨平台骨折,韧带断裂,期间共2次住院,花费5W+保险垫付1W

前期伤者与保险公司调解,保险公司和伤者之间就赔偿费用差距较大,对方起诉,伤者的总费用为9.1W 。我交强险买了,商业险30W,前期的费用都是我垫付的。还有就是,法院的传票中,对方的精神损失费2000.这个在保险公司承担的范围内不?误工费算在鉴定的前一天,后续治疗费医生开的是1200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1800元. 我想问的是,最终法院判决超出的部分我会承担好多? 请大侠们不要复制,针针见血的回答,加重分!! 跪求!

1.对方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如果对方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法院会支持;如果对方未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你也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法院可能会支持,当然,法院也有可能主动判保险公司承担;
2.误工费是可以算到鉴定的前一天;
3.后续治疗费1200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1800元,如果医院有医嘱,法院会支持;
4.现在有明确法律依据:对于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保额内承担,若超过交强险保额的,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范围内按合同约定承担,你在上面列的这些费用基本在交强险承担范围之内;对方起诉的总额也没有超过交强险保额。
5.不过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若超过这个限额,保险公司会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可能有一部分免赔,你要承担。

有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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