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人发文的时候漏了一点内容,结果导致单位损失1500元,现在领导要我个人出钱补偿,请问我应该支付这笔钱吗?
补充一下,我们单位发文我负责拟写文件,拟好后要给领导审核,领导审核通过我才能发的。这样是不是说就算赔偿也不是我一个人的责任啊?
这个不是有意为之,因为类似的文件发了很多了,只有这一个地区情况不同,并且领导只和我们市场部讲了那个地区的情况没有跟我说,我不懂所以就拿原来的文件改了一下就给领导审核然后发文的。我感觉很冤。
我并不是在乎这1500块钱,而是觉得本来那个地区的情况领导就没有跟我说清楚,让我发文结果除了问题又全让我承担,钱是小事,但是觉得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起诉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