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朋友在中国银行工作,于3月5号提出辞职 人力资源部已经接受。但是到现在都没能离职。因为要参加4月的公务员考试,所以希望尽早离职能有时间进行复习。但是人力资源部说要等新员工来接手才可以离职。我想请问中国银行这样的做法是否有不当之处?作为当事人,应该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如果我女朋友第二天就直接不去上班了,产生的后果由谁负责呢?
参考资料:《劳动法》第3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劳动合同法》第37、50、77条。
嗯 如果4月5号到30天了还是以新员工未到岗不能交接工作为理由,那么次日自行离职造成的损失是否就由中国银行承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