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享受的待遇:
1、职工劳动模范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工资、有关津贴照发。
2、对农村无工资收入,长期患病或因病住院,医药费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劳动模范;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其所在地财政给予临时性补贴。
3、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模范管理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劳动模范的疗养休养的联系和组织工作。可集体组织劳动模范疗养休养,也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到外地参观或出国考察学习,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劳动模范疗养休养及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4、有条件的单位可为省以上劳动模范增办补充养老保险。
荣誉津贴(补贴)标准
为已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见本意见第一条)设立荣誉津贴,无工资收入的农村劳动模范给予生活补贴。标准是: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2、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含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五十年代、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再增加20元;七十年代、八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再增加10元。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省级战线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
3、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无工资收入的劳动模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年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要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比照本意见第三条l、2项荣誉津贴标准发给。
4、对机关和事业单位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一定的补贴,标准是: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补贴120元,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省级战线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补贴50元。对1993年工资改革以后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不补贴。
5、荣誉津贴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单位确有困难无力支付的,经核准后,由本级财政解决。农村无工资收入的劳动模范补贴费用由其所在市、县财政负责。
6、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补贴)与其他荣誉津贴(补贴)不兼得,可按最高标准执行。
7、企业中的劳动模范按本意见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在企业破产时应作出妥善安排。
丧葬补助费标准
农村全国劳动模范逝世按4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逝世按300元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其生前所在地财政支付。
扩展资料
五一奖状
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自主创新,大力提高职工素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劳动关系和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获奖前获得过省部级表彰。
获奖条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坚定、思想先进,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勤俭节约、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一般应获奖前获得过省部级表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五一劳动奖章
具体如下:
根据《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标准》
劳动模范享受的待遇
1、职工劳动模范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工资、有关津贴照发。
2、对农村无工资收入,长期患病或因病住院,医药费本人负担确有因难的劳动模范;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由其所在地财政给予临时性补贴。
3、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模范管理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劳动模范的疗养休养的联系和组织工作。可集体组织劳动模范疗养休养,也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到外地参观或出国考察学习,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劳动模范疗养休养及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4、有条件的单位可为省以上劳动模范增办补充养老保险。
扩展资料
根据《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标准》
荣誉津贴(补贴)标准
为已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见本意见第一条)设立荣誉津贴,无工资收入的农村劳动模范给予生活补贴。标准是: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2、 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含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五十年代、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再增加20元;
七十年代、八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再增加10元。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省级战线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享受荣誉律贴50元。
3、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无工资收入的劳动模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年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要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比照本意见第三条1、2项荣誉津贴标准发给。
4、对机关和事业单位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一定的补贴,标准是: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补贴120元,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省级战线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补贴50元。对1993年工资改革以后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不补贴。
5、荣誉津贴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单位确有困难无力支付的,经核准后,由本级财政解决。农村无工资收入的劳动模范补贴费用由其所在市、县财政负责。
6、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补贴)与其他荣誉津贴(补贴)不兼得,可按最高标准执行。
7、企业中的劳动模范按本意见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在企业破产时应作出妥善安排。
丧葬补助费标准
农村全国劳动模范逝世按4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逝世按300元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其生前所在地财政支付。
今后评选劳动模范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届时由政府确定,不再实行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民心网-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