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想做了, 老板以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要我在继续呆一个月或扣半个月工资。我该怎么办阿。 能不能用国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做辞职的理由呢 ?
那我这种情况到底可不可以用劳动法?
追答只要你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法!!
是否能够适用38条,要看你的条件是否适合。
其实从某方面说,既然感觉不好就早点走,适当的和老板商量一下,能给多少先拿住再说。
签订了一年,试用期为两个月。
做二休一到很常见,只是时间方面真的太长了。每个月25号发工资,那不就等于我即使给她做一年的事情,却只拿到十一个月的工资嘛。
追答一般本月工资都是下月发,但是肯定会发的。不存在干一年拿11个月工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