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镇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运行监管

如题所述

岳阳市城镇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运营监管的各个环节。首先,政府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污水处理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经营合同,协议内容需符合国家规定。污水处理厂在竣工并经通水调试运行且水质达标后,建设单位需组织验收并备案,涉及国债资金等项目的验收需有相关部门参与。验收后,运营单位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正式运行,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设施评估和运行标准批复。


运营单位在正式运行后需确保污水处理能力达标,并确保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标准和排放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包括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出具报告并核拨服务费。污水处理厂必须严格遵守水质标准,对进水水质异常或超出设计标准的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调整运行费用。


在运营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应急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在特殊情况下的正常运转,运营单位需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生产和安全情况。污泥处理和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也是运营的重要部分,所有数据必须记录并上报。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并监督运营单位的年度报告,评估其运营绩效。污水处理单位需对水质超标和停运情况及时报告,确保污水处理的连续性和合规性。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和《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湘建城﹝2008﹞1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岳阳市城镇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3月11日由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岳政办发〔2012〕8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排水许可、运行监管、罚则、附则5章3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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