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教您一个问题。 我们集团对子公司的优秀项目团队给予团队奖励,团队奖金用于团队活动不发放到个人

请问该怎么操作?是否需要缴税?

不发放到个人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这个符合税法。
有些单位为了避税,就是这么处理的,用于以后的集体福利(如联谊会、茶话会等)。
收到时作为其他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 / 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使用时核销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现金 等
这样处理比较隐蔽,不会引起关注(税务)。追问

有个关键问题就是,奖金是从集团出,获奖团队属于下属子公司,法人不同。跨法人是否存在问题?

追答

法人不同无所谓啊,不存在法人的问题。等于是集团拨款不作为收入,而作为负债,用使用(把钱花出去)偿还。这样处理不规范,但可以避税。不能说的再多了,你自己理解吧。正确的处理:收到奖励金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发给个人,还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双重纳税。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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