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信
国务院法制局:
我用实名的方式向我们的人民政府反映问题,请求你们能够调查落实,并且严格依法追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经历了我和沙湾林场漫长的两审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实质是关于法律赋予我的合法财产林权证以及国家给予我个人的退耕还林补助这一事件的纠纷)判决以后,我终于获得了两审法院共同认定的真实的证据,其中,二审法院采信的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而且,人证、物证均为假证。根据我以及律师的分析,得出下面的结论。
1、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退耕还林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上述法律法规相应的条款详见附件。
2、 证据
⑴《证明》一份,一共有十三个人签名按手印。(其目的是想把我拉入其中,成为第十四人)。注:未经质证、二审采信。
⑵ 《声明》十三份,分别为每个人的签名按手印。(原文如下:2002年,我与沙湾林场所签《土地承包合同》和《退耕还林合同》,仅是为了使林场可以全额享受国家退耕还林的政策补助。我并没有实际承包土地和实施退耕还林,不享受《土地承包合同》和《退耕还林合同》中乙方的任何权利,特此声明。签字、手印)。注:公然造假,未经质证、二审采信。
⑶《关于自治区林业厅直属林场退耕还林有关情况的说明》,(此文来自林业厅发给沙湾县法院‘一审’的文函,在二审中我才得以复印)。注:公然造假,未经质证、二审采信。
⑷《保证书》两份,来自张宪东、赵智山法庭保证书(此二人不是退耕还林户)。
(5)一审法院质证时认定徐立安的林权证真实,二审法院没有提林权证。
3、结论
以上证据都证明,沙湾林场与这十三个人共同合谋制造一系列虚假文件,其目的就是为了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还有就是林业厅发出的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说明。
4、我的要求
(1)、根据林业厅的说明的内容来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这个问题还不是一个小的问题,建议国家严格履行依法治国的理念,认真组织调查落实,严惩不贷。
(2)、假如林业厅的说明成立(我们指合法有效),那么,《退耕还林条例》这个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就是一纸空文,而且涉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等一系列法律条文的滞空。更重要的是,沙湾县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机构林业局、财政局、国土局全部牵涉渎职问题。
(3)、要求中央派调查组调查此事,还法律一个尊严。
附件:(1)、一、二审法院判决书
(2)、关于自治区林业厅直属林场退耕还林有关情况的说明
(3)、《证明》
(4)、《声明》十三份
(5)、相关法律附件
抄报:国家林业局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沙湾林场职工:徐立安
二0一二年五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