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奖金重新筹划了吗

如题所述

时已至夏,2005年又已过半。许多企业又开始考虑给职工发放半年奖、季度奖,一些单位的白领、金领也已经在翘首以待。

按照以前的规定,一次性发放数月奖金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然后按照这个所得来根据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确定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这种办法来计征的话,年终奖金发放数额一般较高,其最高适用税率达到25%~35%也是经常的事。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刚刚出台的国税发[200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税务专家们认为,这对季度奖、半年奖的发放产生了新的影响,奖金(包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发放需要重要筹划。

国税总局新政策的出台,让我们走出了"奖金分期付款"的筹划日子。于是,针对这种税收政策,我们做出了"年终奖金、分期付款"的筹划,即尽量将把一次收入畸高的奖金平摊到每个月中,降低适用税率,而不是将所有奖金都堆积在半年末和年底一次性发放,适用高税率来征个人所得税。

现在我们来考虑在新的政策背景下,奖金应该如何发放才是最佳节税途径。

2005年王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王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和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式进行比较(扣除额按照北京地区标准1200元,下同)。

n 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

则王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1200=6300(元),63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于是,

每月应纳税额为6300 20%-375=88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885 12=10620(元)

n 方式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0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000元

则除7月外,王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3300(元),33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15%,每月应纳税额=3300 15%-125=37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0-1200=13300(元)

7月份应纳税额=13300 20%-375=2285(元)

年终奖金为2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26000/12=2167元确定),此时,

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6000 15%-125=3775(元)

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70 11+2285+3775=10130(元)

n 方式三:年终一次性发放36000元

王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仍4500-1200=3300(元),

每月应纳税额=3300 15%-125=37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36000/12=3000元确定),于是,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6000 15%-125=5275(元)

年度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70 12+5275=9715(元)

由此可见,在新的奖金计税政策下,原先的"奖金分期付款"方式已成为税收负担最重的情形,比年中年末两次集中发放多纳税款10620-10130=490(元),比年终一次性发放多纳税款10620-9715=905(元)。

于是,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结论一:我们应改变原先的为降低税负而采用的"奖金分期付款"筹划方式,而回归发放半年奖、年终奖的方式筹划纳税。

那么,在发放半年奖、年终奖之间,还存在什么技巧吗?我们再看一种发放方式。

n 方式四: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4000元

此时,除7月份外,王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1200=33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37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0-1200=15300(元),

7月份应纳税额=15300 20%-375=2685(元)

年终奖金为24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根据24000/12=2000元确定),于是,

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4000 10%-25=2375(元)

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70 11+2685+2375=9130(元)

我们发现,与第二种发放方式相比,虽然两种均为分两次集中发放奖金方式,但方式四应纳税款少了10130-9130=1000(元);与年终一次性发放,第四种方式也少纳税9715-9130=585(元);若与方式一即原先的筹划方式相比,我们能看到更大的差别,整个少纳税10620-9130=1490(元)。

至此,我们算是彻底发现了回归半年奖发放、年终奖发放的好处;但是,在看到这种新筹划方式高兴之余,我们还要注意到此间还有技巧:为什么方式二和方式四均为年中发放一次、年末发放一次?由于发放数额的不同,两种方式的纳税数额又有不同,此间的筹划技巧是什么?

关键还是对我们国税局新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充分利用。在方式四中,我们看到,在确定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时,24000÷12=2000元,而2000元刚好是适用税率10%的临界值。但方式二中26000÷12=2167元,虽然刚超过2000没多少,但仍应按15%的税率计征整个年终奖,从而使得整个应纳税额一下子增加了不少。

于是,我们又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

结论二: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年终奖金/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上面的分析都是假定工资不变,对奖金的发放时间、金额做出合理分配,以求得税负最低。同样的道理,也可以对工资进行类似合理安排。

例如,月工资5000元,月工资扣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600元,适用15%的税率,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为20%,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筹划增加月工资收入1400元,使月工资收入应纳税额达到临界点5000元,充分利用15%的低税率。而年终奖金在转移这一部分奖金后,降低一级适用税率为15%也是有可能的。

关于季度奖等其它奖金的筹划方式,与半年奖筹划方式类似。我们总的原则是,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我们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那我们又可以将奖金调换入工资收入。这里,临界点是筹划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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