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建筑公司急需钢筋,同时向朝阳钢铁厂和安水钢铁厂发函:”如贵单位有n螺旋钢,吨价不超过7000元,请于接信后10天发货20吨,货到付款,运费供方自负”
朝阳当天回信,愿以吨价8000千的价格成交,并于第4天发货20吨到M公司,M公司验收并接受货物.
安水在第7天直接装运20吨货到M公司,遭到拒收,理由是:发函仅仅是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安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1、安水公司与M公司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
2、M公司拒收是否合法
3、安水能否请求M公司支付违约金
4、对朝阳公司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5、朝阳与M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是什么?
6、如果M接到朝阳的信后,再去函表示可以吨价7999元成交,朝阳接信后发20吨货过来,该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