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大和人大代表的职权角度,谈谈如何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

如题所述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和国家形态的民主,其本意是人民的统治。人民是否当家作主、如何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就成为评判一种政治制度是否民主及其民主程度的制度性标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当家作主。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大代表享有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质询案和罢免案、提出议案和批评建议、参加会议行使选举和表决等权利,享有发言和表决的免责权。各级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其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上,宪法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一府两院”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通过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决定和立法来实现人民意志。第三,在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上,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重要、最广泛的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通过行使人民赋予的这些权力,保障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涉及全国人民共同利益、国家和社会重大事务的各项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讨论、决定、任免和监督等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政体上保证了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统一,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保证全国各族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人权与基本自由。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马克思主义认为,与资本主义民主相比,社会主义民主是更高类型的民主,因为它不仅从根本政治制度上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使人民平等地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利,实现了政治解放,而且确立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和社会主体的经济社会地位,使人民平等地获得了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实现了经济解放和社会解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彻底改变了人民与国家、人民与社会的关系,使亿万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和自己命运的主宰,从而前所未有地激发了各族人民管理和建设国家的积极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以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立法工作方面,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用法律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的要求,以法律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在监督工作方面,把有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监督并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不断加强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密切人民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促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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