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有:1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2 综合性 3 科学技术性 4 公益性(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法律都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秩序而建立的,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仅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且保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不仅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秩序,而且也维护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自然环境、自然秩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更注重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2)综合性 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与
保护环境资源的各种社会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决定了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对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进行综合性的调整。(3)科学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科学技术性,这是广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家门一致认同的环境资源法与其他
法律部门的重要差别,环境资源法的科学技术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建立在自然科学基础之上的法律部门,所以它的法律规范必然体现对于
自然规律的遵守。② 环境资源法的科学技术性还体现在它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
社会关系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所以他必须体现自然规律尤其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把大量的有关技术规范、环境标准、
操作规程、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等御用于环境立法之中。④公益性 目前,臭氧层破坏、
气候变暖、生物物种锐减、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等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已经严重威胁到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保护环境与资源已经成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经成为公益性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