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公司采购三种原材料 A B C,分别得到厂家的增值税发票,品名为A B C,是否可以用D的品名出口?

A B C 三种材料是D的构成部件,未经过加工,只经过简单重新包装

你这问题提问的时机真是很准啊,以前的政策对这种出口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最近新下了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二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仔细学习学习这个文件吧!追问

不是,还是不一样。“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 这个应该是 得到 A B C 名称的三张票,以 A B C 其中一种名称来报关, 但是我要报关的名字不是 A B C材料中的任何一样,名字是D

追答

可能是每个人理解的不一样,我觉得你所说的情况完全可以套用以上政策,因为“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这个同一商品名称并没有限定条件,所以用ABC来组成D,用D报关也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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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28
完全可以啊,你的问题看出来你怕无法抵税是吗?
出口是不管你原料的情况的,你的税收是可以使用上游厂家开给你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