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

如题所述

法院执行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如下: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3、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4、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时间是:
1、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2、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3、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会被列为失信人的情况具体如下: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综上所述,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1、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2、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法人为被执行人;3、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4、被执行人合并、分立的,可追加变更合并、分立后的主体为被执行人;5、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追加变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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