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学理分类包括

如题所述

法的一般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历史类型、法系、部门法、法律的渊源等都可以看作对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共同适用的法的分类。

它主要有五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以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1)成文法: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它是不以条文(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也是不成文法的主要形式之一。

2.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1)实体法: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2)程序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的,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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