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问题

国企负责人和私企做生意,国企负责人私下要求50万好处费,私企老板照做了,但是他没用公司账户付款,用的是私人账户,没过几天国企负责人就因为其他受贿问题而入狱,他俩生意自然是没有做成。我的问题是这个私企老板的钱还能要回来么?

理论上说,这笔钱能否要回,在于私企老板是否违法。按照下述法律标准,其核心在于,私企老板是否“已获得不正当利益”。“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不是行贿,那就是单纯的被勒索财物,理论上可以索回。可如果“已获得不正当利益”,那就不是钱要不要得回来的问题了。

《刑法》规定
第389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这位国企老板是否属于《刑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请参看:
需要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五类人:
一是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退(离)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是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国有金融机构分支行(分支公司)以上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是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人员;
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京机构和驻京单位及其他单位中,具有北京常住户口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五是其他已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我估计这位索贿的主很可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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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29
行贿罪

受贿罪
量刑要轻,所以同样是1万,行贿人主动交待了,一般就没什么事情了,但是受贿人可不一定怎么样,很有可能判刑。
开庭的时候行贿人一般不用到庭。
第2个回答  2013-03-08
他属于行贿,没把他抓起来就不错了,还有,这笔钱能不能要回来,也得看国企这人的人品了,估计也要不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