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是否有政府补贴

如题所述

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对成年前孤儿进行保障。国务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向全体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为帮助地方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民政部、财政部随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1]161号),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对2010年地方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进行补助,标准为东部地区每人每月180元、中部地区每人每月270元、西部地区每人每月360元。

扩展资料

人民网北京12月3日电 (记者潘跃)今天从民政部获悉:日前,民政部、财政部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起为全国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

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预算,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5亿元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 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家将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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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4

有的。

国家对孤儿的补助政策:

1、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对成年前孤儿进行保障。其中,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是《意见》的核心。

国务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向全体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为帮助地方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民政部、财政部随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1]161号)。

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对2010年地方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进行补助,标准为东部地区每人每月180元、中部地区每人每月270元、西部地区每人每月360元。

2、在国务院的要求和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各地的孤儿保障工作,特别是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开展迅速。

全国已有27个省份确定了当地的最低孤儿养育标准,基本都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散居在机构外、与祖父母等亲属一起生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

其中,省级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市,两项标准分别达到1600元和1400元。除中央补助的部分外,资金均由各级地方财政负担。这些标准的制定意味着,我国的孤儿每年至少可从政府领取7200元现金津贴,而在北京,一名生活在儿童福利院内的孤儿每年可领取的津贴达1.92万元。

3、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还要求,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为推动地方落实此项工作要求,中央财政在下拨今年的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时,提高了对各地的补助标准,补助额度达到东部地区每人每月200元、中部地区每人每月300元、西部地区每人每月400元,提标幅度超过了10%。

4、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介绍,今年上半年民政部、财政部就提标工作开展了认真的探讨,提标幅度主要考虑了2010年里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CPI增长情况。

在中央提高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一些地方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也开展了相应的工作。比如,陕西省人民政府最近将该省散居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由2010年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月800元。

扩展资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各地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度提高保障标准。

要强化政策衔接,对于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儿,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市、县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市、县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太和县政府网-2018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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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30
民政部昨日发布消息称,中央财政下拨了2011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提高幅度超过10%,补助资金总额为25亿元,共有65.5万名孤儿因此受益。加上地方财政补贴,目前我国孤儿每年至少可以获得7200元补贴,最高可补贴1.92万元。  民政部发文指出,对东、中、西部的补助标准,分别由2010年的每人每月180元、270元、360元提高到200元、300元、400元。
  去年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过程中,对孤儿数量进行了重新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孤儿65.5万人,较2008年统计减少了5.7万人。
  除了中央补贴,全国已有27个省份确定了当地的最低孤儿养育标准,除中央补助的部分外,资金均由各级地方财政负担。各省市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000元,散居在机构外、与祖父母等亲属一起生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省级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市,两项标准分别达到1600元和1400元。因此,我国的孤儿每年至少可从政府领取7200元现金津贴,而在本市,一名生活在儿童福利院内的孤儿每年可领取的津贴达1.92万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