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其他WTO成员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如果中国企业不能证明其所处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反倾销当局可以采用替代国价格进行倾销的认定和计算。
根据1994年GATT的反倾销协定,决定商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应比较商品的出口价格与“基准价格”。对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基准价格”由其国内市场价格认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内价格不能作为“基准价格”,要选择替代国价格作为“基准价格”。
虽然议定书第15条并未认定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外界还是更多地将其解读为是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定性。
“非市场经济地位”,犹如悬在中国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客观上鼓励了一些国家运用该条款作为贸易保护手段。
“由于反倾销发起国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具有极大自由裁量权,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极易被认定存在大幅倾销并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从而严重影响涉案企业的出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执行院长屠新泉说。
例如,在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选择以泰国为替代国,而泰国的生产成本远高于中国,在此基础上判定的反倾销初裁税率最高达249.96%。
扩展资料:
90多个国家已承认,欧美等国态度暧昧:
中国政府在履行入世承诺的过程中,不断减少贸易投资壁垒和行政干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政府行为更加公开、公正和透明,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做好自身的同时,中国政府努力争取贸易伙伴的认可。迄今,已有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WTO成员在内的90多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印度等尚在这一群体之外,而这些国家,又恰恰是中国的几个主要贸易伙伴和反倾销发起国。于是,议定书第15条被寄予厚望。根据该条(d)款规定,在中国入世15年后,其他WTO成员不得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即替代国法。
不过,欧盟的表态并不乐观。据媒体报道,欧盟贸易委员会目前正在评估中国加入WTO的有关条款,以决定是否在明年末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随后传出“欧盟应该在明年年末时正式确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消息。但欧盟发言人回应称,无法预测欧盟何时会确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欧盟态度暧昧,美国则确认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商务部2015年6月12日发表声明说,认定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从14.35%至87.99%,将要求海关对相关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
而在其对中国产品倾销行为进行调查时,仍坚持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性,采用了替代国价格。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连续19年成受到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最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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