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文章【重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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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建议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6月28日,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正式成员。从此,中国成为全球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一支重要力量。以《反洗钱法》为核心,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与之配套的“五个管理办法”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主体框架体系也已经形成,反洗钱的各项工作也在扎实有效地进行,成绩斐然。

然而,在反洗钱顺利推进和政策法规的实际执行中,反洗钱仍然面临着许许多多非常现实的问题挑战:

挑战之一,人民银行反洗钱法律授权面临着法律未确定的根本性挑战。《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检测。”这是人民银行主管反洗钱工作的法律依据。但在《反洗钱法》第四条中,对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的表述却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这样的表述,从立法的原意上应该能够看出来,人民银行并没有被《反洗钱法》赋予反洗钱直接监管职权。因此,人民银行反洗钱法律授权尚不明确,缺乏法律上的明确授权。

挑战之二,反洗钱范围限于金融机构面临着实际工作中职权有限的挑战。目前,人民银行是实质意义上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指导、部署”整个反洗钱工作的职责,或者准确地说,反洗钱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由人民银行来承担的。但由于反洗钱工作和洗钱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仅靠人民银行一家,许多洗钱案件解决不了问题,而必须依靠金融机构以外的部门,才能够解决问题。可眼下,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只能够局限于金融机构的范围,虽然设有反洗钱“一行”、“三会”等金融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这些机构只能够行使暂时性的协调作用,由于该机构本身不是办事机构,并不具有部委的行政职权。因此,人民银行反洗钱职权范围仅限于金融机构,而反洗钱工作离不开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

挑战之三,反洗钱工作权限上多、下少的规定面临着执行效果的挑战。《反洗钱法》第23条和第32条对调查权和处罚权作了明确规定,地市中支不具有反洗钱调查权,县级人行不具有反洗钱调查权和处罚权。但实际情况是,反洗钱工作不但有大量繁琐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要由地市中支和县支行来完成,而且还必须配合省级以上进行反洗钱调查,处在反洗钱工作的最前沿、最基层,工作的难度很大。此外,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不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反洗钱执行效果势必打了折扣,具有反洗钱调查权和处罚权,作为县级人行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反洗钱工作权限省级以上分行多,而地市中支以下权限少。

挑战之四,在同级别的人民银行,工作内容一致,但面临着机构设立不同的挑战。目前,沿海沿江等发达地市中支均设立了独立办公的反洗钱科,但在内陆省份的地市中支大都尚未成立独立的反洗钱科。仅仅是成立了由行内多个部门参加的反洗钱领导小组,并将反洗钱具体业务挂靠在某一部门。如,宝鸡中支就划在了营业室这一内设机构,而营业室又不具有对外监管的职责,但反洗钱工作则属监管范畴,这一问题势必影响做好反洗钱管理工作,也不免对反洗钱工作的权威性多少有些折扣,难免使外界形成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缺乏权威之嫌的看法。没有一个独立的反洗钱科室,就难以改变社会上对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机构摆空架子的认识。

此外,自2007年以来,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在原有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增加了非现场监管,业务范围已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了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还将启动包括支付清算组织、律师、房地产、彩票、宝石和贵金属、汽车销售等洗钱风险较高的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这对反洗钱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内陆中支尚未设立反洗钱管理部门,然而发达地市中支和内陆中支的业务范围却是一致的。

挑战之五,人员配备少和工作内容多不相协调,面临着人员配备上的严峻挑战。目前,地市中支都仅有1、2名专职反洗钱人员,自2007年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开展后,立即要面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所有金融业务,业务的所辖单位增加较多。如宝鸡市的反洗钱工作要管辖8家县级人民银行、1家政策性银行、7家商业银行、5家证券营业机构、14家保险机构等共计35家单位,而且被监管单位还在不断增加,特别是保险机构增加较多。不仅催收、汇总非现场监管报表工作量较大,而且还要撰写非现场监管报告,工作难度和工作量都在增加,没有一定的人员做基础,很难高质量地完成这些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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