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面改单休为双休并降薪是否违法?

我们合同规定的是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补充协议中是单休制,周六为固定加班时间)上班,拿月固定工资(说明了是含周六加班费用的),按照补充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但是公司现在单方面要取消周六加班,并且扣除加班费用,是否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有些情况下是合法的。 一、休息日减少一天,但一周总工时没变,也可以是合法的。 标准工时:这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4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工时制度是否改变了。原来工时是标准工时,是否改成了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中国,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编辑①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时制,必须履行合法的报批程序,否则企业私自制订的也是不合法的,很多企业或岗位就是审批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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