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购买国有企业资产需要清产核资吗?(详见内容)

A公司(一般法人)拟收购国有独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B,B非公司制的小型企业,请问:1、若只购买B的部分经营性资产,需要对B进行清产核资吗?只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履行报批手续可以吗?2、若采用承债式收购B的全部资产负债,需要对B公司走国企改制那一套程序吗?若高人能提供下案例,感激不尽!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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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1
即可以购买部分资产、也可购买整体资产,若只购买部分资产不需要清产核资,但需要履行资产评估和审批手续(应为出资人或总经理办公会)。若采用承债式收购,需要明确购买的是净资产和相关承债数额
第2个回答  2013-09-2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前,若企业经国资委批复将要或正在进行改制,但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仅对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的,应按96号文件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若企业在9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考虑到企业实际工作量及时间问题,经申报国资委核准后可不再另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