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人2012年9月和公司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三年期,今年9月到期,本想离职,公司加薪挽留,跟我签订了一份加薪的补充协议,然后又续签了一份五年期的劳动合同,这份补充协议签在续签的合同之前,会不会失去法律效力,下面附件两份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内容
这是2012年的合同
这是今年9月份要续签的合同

这两张是合同的补充协议

想请问下这份补充协议续签之后是否依然有效,以防万一。

有疑问可发问,我随时补充
补充协议是昨天签的时间7月1日,续签合同也是昨天签的,不过时间是9月17日,因为我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时间是9月17日。

具备法律效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追问

首先谢谢您的解答,我想继续问下续签合同时间是在补充协议之后,会不会失效?

追答

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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