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治疗措施之一,它的最大特征就是限制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在戒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就出现了一个关于人权的复杂问题,即如何重塑吸毒人员的社会化人格,同时又要保障他们享有的合法权利。从《禁毒法》的立法本意来看,强制隔离戒毒并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教戒毒,也不是
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模式的简单套用或延用,而是更符合人性、更加科学的一种教育矫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毒瘾发作或者出现
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按照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民警和医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