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党员领导干部的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如题所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为他人谋利,本人的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其重要前提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家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该条款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从严要求。如果党员知情或事后知情,该行为的性质发生转变,则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
案例一中,孙某违规给大江公司提供帮助,孙某的妻子收受对方礼品和20万元礼金。虽然孙某开始不知情,但在其妻告知后仍不置可否,事实性质发生转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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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0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但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

(1)特定关系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对该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2)特定关系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对该特定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3)特定关系人未参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行为,或者对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不知情,仅仅是奉命收受财物的,因不具有在为他人谋利方面的意思联络,该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