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海关监管要求

哪个能否详细指教下进料加工,加工企业和经营企业在操作中都需要注意那些方面。比如货物进口有什么要求。加工企业对原料和产品的存放要求,出口时的需要注意的地方? 谢谢

给你一份进料加工的文件资料:
(一)加工贸易核销的基本概念
  大陆投资若进口原物料并成品完全内销,则在进口报关单上,即填「一般贸易」,并在口岸海关缴关税及增值税。若成品有部分出口,则可申请保税。有保税,就有核销,以确定税额的「多退」或「少补」。要保税,就要向海关申请「登记手册」(即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登记手册就须要核销以结案登记手册里内外销比率主要是看企业合同、章程,但是可不一样,每本也可不同比率。
  海关的核销一般是依合同有效期间结束而核销(当然也可提前核销),一般若系「进料加工」里的「备料加工」,则一年後再核销。若系「来料加工」及「进料加工」里的「对口合同」,则看数量须多久才会成品完全出口核销(若太久也不行会限在多久内核销,如半年)。
  至於所谓「进料加工」是指原料是「买断」的,而「来料加工」则所有权仍属外商,合同本质上外商只付加工费。「对口合同」是进口原物料时已确定所生产的成品,若无法确定,即为「备料加」,因此,在海关的名词分类里,所谓的「来料加工」,其在外汇局出口核销时,只须汇入加工费,故在进口原料及成品出口报关单上,不必列出价格。对内资企业而言,两者差别,在於内资企业若报来料加工可免税进口设备,但若进料加工即无免税进口设备之优惠。
  对於「进料加工」,包括备料加工、对口加工(包括一进口一一出口合同),此两种进出口报关单均须列出价格。但是对口加工与来料加工,均为百分之百保税,均不可转内销。但备料加工则须视合同章程如何规定内外销比率,而部分保税监管、部分课关税,当然也可申请登记手册上记载全部外销而全额保税,再转内销而补关税。虽然备料加工,可由原外销转为内销,但依海关原规定,转内销一个月内须到海关来补原料进口关税,但从去年已修改为应先取得海关的同意,才可以转内销及再补关税。话虽说如此,但实务上一般海关对抓厂商内销未先报的情况不多,但若发现肯定要处罚。故不要拖到核销再补关税,除非海关罩得住。
  进料加工里的对口合同是已确定加工的产品及买主,故在申请保税的登记手册时,即应附上出口合同;备料加工是客户及客户要求规格内容均不确定。在登记手册的核销期限,基本上若进口合同所列的数量已全部进口,则一般在最後一批成品出口後一个月内须拿登记手册去海关核销。但是最长的期限,在备料加工是一年,来料加工及对口合同则视合同实际数量,也许半年,也许一年半不等。
  海关的编制一般分监管处(全部管)、徵税处(负责徵关税,如确定成品要内销,及设备之申请免税证明)、保税处(上海已改称稽查处,以加强对保税作业之稽查)。一般有出口的台商,应申请保税;即须与保税处官员打好关系,但若须课关税或课保证金,则向徵税处缴纳。
  台商应瞭解,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代徵,且增值税与关税在货物进口时,是同时课徵,不可能分开而只课某项,或分别在不同时间课徵。增值税是去年一月一日起的新税别,在进口环节上代替了过去的工商统一税。税率一般是17%,比过去工商统一税一般税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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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13
进料加工需要做手册,做手册时需要提供单耗,一般需要多加一点损耗,避免实际超料,因为出口货物数量可以多出,而少出的话会征税!也就是说,只能比预计出口数量多,不能少出!
进料加工的材料需跟其他材料分开放置.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海关总署关于认真做好对进料加工贸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区分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与进料加工贸易进口的货物。要认真做好对进料加工贸易单证的核查工作,本认真查处将一般进口货物伪报为进料加工货物的案件。
  二、加强对保税工厂的管理。对具有专用仓库,并设制专帐、专人管理,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进料加工企业,才可批准建立保税工厂,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予以照章征税。不具备保税条件的进料加工业务,除对口合同外,在料、件进口时,仍应按规定对不能出口部分先予征税。
  三、关于副次品、边角料的处理问题。对进料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应经实地核查,根据其使用价值酌情估价征税。至于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剩余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对其免税优惠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这种免税优惠也不能在料、件进口时先给予享受。
  四、对于进料加工成品内销问题。进料加工成品经批准内销,无论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均应按规定补税。
  五、对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进口后加工产品出口的,原则上不予退税。有特殊情况,需予退回部分税款的,应报总署批准。
  六、请各关组织力量加强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管理和核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