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不是规定罚款不能超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我糟罚款了,比一个月的工资还多,请问这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的行为,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的行为。这就要看公司用的是哪个词:

法律规定,只有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才有对违返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个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所以,公司向职工收取罚款是违法的,在规章制度或员工守则中规定罚款的条款也是违法的。

但是,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或员工守则中规定对违反制度或守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者扣发资金等也是合法的,请参考以上阿拉伯联盟 朋友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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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11
是的,但是有时是根据相对情况而定的
第2个回答  2020-11-04
如果员工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怎么办?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楼主单位做法显然不合法。
首先要看是否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
其次看单位规章制度。
就算扣工资也不得超过月收入20%(不是基本工资)
如果没超过20%,所扣后月收入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足的予以补足。
如果造成损失工资不足以补偿的可每月扣除一定数额,累积计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