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
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
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4、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5、组织、指导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森林和陆生
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
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
6、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武装
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7、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8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
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9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